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856號上訴人即被告PHAMVANLUAN(中譯姓名: 范文倫 )指定辯護人 鄭雪櫻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856號,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86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8321、8365號、101年度偵緝字第39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判決送達後起算;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在監所之被告,固可不經監所長官而提出上訴書狀,且該監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得扣除在途期間。但如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依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規定,必在上訴期間內提出者,始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若已在上訴期間內提出,縱監所人員遲誤轉送法院收文,甚至遠超過規定在途期間,其上訴仍不得視為逾期,蓋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之可言。反之,如逾期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自不得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雖監所長官即日將上訴書狀轉送法院收文,因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可言,其上訴自屬已經逾期(最高法院77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PHAMVANLUAN(中文譯名:范文倫,下稱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103年3月31日以102年度上訴字第856號判決在案,並於103年4月4日將判決正本送達,由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之上訴人本人簽名及按捺指印收受,業已合法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上訴人提出本件上訴書狀,如係向監所長官提出,自無需加計在途期間,且必在上訴期間內即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03年4月5日起算10日內即103年4月14日前提出者,始未逾上訴期間。至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非係向監所長官提出,又因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位在臺中市○○區○○路○○號,其位於法院所在地,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即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上訴期間於103年4月14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3年4月18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此有刑事上訴聲明狀上被告范文倫記載之具狀日期及本院收狀日期戳記可稽。是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且無從命為補正。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廖穗蓁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