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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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87號上訴人 許梨香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被上訴人 王議敏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謝靜雯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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