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裁判案由:清償債務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87號上訴人 許梨香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被上訴人 王議敏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謝靜雯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