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76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國良 訴訟代理人 簡浩軒 被告蘭陽水產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文堅 被告 鄭英里
陳淑芳 陳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至4所示違約金「期間(民國)」欄,其中關於「自107年4月21日起至107年10月20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07年4月21日起至107年10月20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