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68號原告基律科技智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葛介正 上列當原告與被告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捌萬肆仟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貳仟壹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