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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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29號上訴人即原告 萬俊良 被上訴人即被告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岑德強 被上訴人被告 黃長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
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