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8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8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8195號、95年度營偵字第976號、第9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參編號壹至陸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連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肆編號壹至拾肆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更正附表一編號2(犯罪時、地)、9(利息28分),附表二編號3、4(利息均為60分);並補充附表一編號7(扣掉利息6,000元)、8(犯罪時間94年6月至7月初);及證據:㈠丙○○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㈡被告乙○○雖於本院審理時否認對被害人 洪振源 有重利之犯行,辯稱:「我有幫洪振源跟別人借錢,利息確實比較重。
我也有跟他借票來調現等語。」,惟前揭事實業據被害人洪振源於警詢時證述綦詳,且被告乙○○對被害人洪振源收取借款之利息高達月息百分30(即年息百分之360),若非被害人洪振源有急迫需用金錢之情況,豈願支付如此之高額利息,被告乙○○所辯顯不可採。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法應為新舊刑法之比較,適用有利行為人之法律: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律即舊法依連續犯論以一罪,較為有利(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之規定,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最高為銀元300元(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惟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
三、核被告甲○○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行為、乙○○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被告二人先後多次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手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二人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不法放貸所得之利益非微,然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被告行為時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供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同條第3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雖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3項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惟其僅文字之修正,非實質刑罰內容之變更,適用新舊法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被告之情形,且沒收為從刑之一種,與主刑有從屬關係,應依從刑從屬於主刑原則,不得就新舊法予以割裂適用(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731號判決要旨參照)。另被告要求借款人簽發本票或支票,既係用以擔保借款債權,該等本票或支票應屬質物,其所有權人仍為借款人;且縱所約定之借款利率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20部分,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無請求權,但被告與借款人間之借款債權債務仍屬存在,苟借款人清償借款,被告應將質物(即本票及支票)返還與借款人,自不得認該等支票本票為犯罪所得之物(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4406號、87年度台上字第334號、84年度台上字第3324號判決參照)。是扣案之支票、本票既非被告等所有,且非被告等犯罪所得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
五、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甲○○所有,供其犯重利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而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無證據足資認為與被告甲○○重利犯行有關,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而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14所示之物,則為被告乙○○所有,供其犯重利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至附表四編號15至22所示之物,因無證據足資認為與被告乙○○重利犯行有關,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344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甲○○)
┌────────────────────────────────────────────┐│甲○○涉嫌重利罪嫌犯罪事實一覽表│├──┬───┬──────┬──────────┬───────────────┬───┤│編號│被告│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事實│被害人│├──┼───┼──────┼──────────┼───────────────┼───┤│01│甲○○│93年9月間│台南縣新營市某銀行前│借50萬元,扣掉利息4萬元,實拿│洪振源││││││46萬元,10日1期繳利息4萬元,│││││││共繳利息10幾萬元,迄今本金50│││││││萬元仍未繳清。(利息24分)││├──┼───┼──────┼──────────┼───────────────┼───┤│02│甲○○│93年9月「27│「台南縣新營市某銀行│借50萬元,扣掉利息5萬元,實拿│ 王智皇 ││││日」(更正)│前」(更正)│45萬元,10日1期繳利息5萬元,繳│││││││6期,共繳利息30萬元,迄今本金│││││││50萬元仍未繳清。(利息30分)││├──┼───┼──────┼──────────┼───────────────┼───┤│03│甲○○│94年3月至94│台南縣新營市○○路黃│借3萬,扣掉利息6,000,實拿2萬│ 陳福元 ││││年7月間│昏市場前│4,000元,1日1期1,000元,繳4個│││││││月,共繳利息1萬2,000元。(利息│││││││10分)││├──┼───┼──────┼──────────┼───────────────┼───┤│04│甲○○│94年4月間至│台南縣新營市○○路拖│借10萬,扣掉利息5,000元,實拿9│ 楊富壬 ││││94年5月間│吊場附近│萬5千元,15日1期5000元,繳付本│││││││金10萬元、利息5000元,共繳付10│││││││萬5000元。(利息10分)││├──┼───┼──────┼──────────┼───────────────┼───┤│05│甲○○│93年6月份至│台南縣○○鄉○○街25│借3萬,扣掉利息6,000元,實拿2│ 黃連香 ││││95年5月11日│號前│萬4,000元,1日1期1,000元,繳2│││││││年迄今仍未繳清,共繳利息70餘萬│││││││,迄今尚未繳清。(利息2分)││├──┼───┼──────┼──────────┼───────────────┼───┤│06│甲○○│94年6月份至9│台南縣柳營鄉急水溪橋│借3萬,扣掉利息6,000元,實拿2│ 張惠雯 ││││月間│南│萬4,000元,10日1期6,000元,繳3│││││││─4個月繳付本金3萬、利息6萬元│││││││,共繳付9萬餘元。(利息60分)││├──┼───┼──────┼──────────┼───────────────┼───┤│07│甲○○│開始時間不詳│不詳│借3萬,「扣掉利息6,000元」(補│丙○○││││至95年5月11││充),實拿2萬4,000元,分30天還│││││日││連本帶利,1日1期1,000元,繳3─│││││││4個月迄今仍未繳清,共繳利息2萬│││││││餘元。(暴力討債)(利息20分)││├──┼───┼──────┼──────────┼───────────────┼───┤│08│甲○○│94年6月份至│台南縣○○鄉○○街37│借6萬,扣掉利息1,000元,實拿5│ 廖素靜 ││││「7月初」│號│萬9,000元,5日1期1000元,繳5日│││││(補充)││,共繳利息1000元,繳付本金、利│││││││息共6萬1000元。(利息10分)││├──┼───┼──────┼──────────┼───────────────┼───┤│09│甲○○│94年5月份至│台南縣鹽水鎮南榮技術│借8萬,10日1期7,500元,繳1年多│ 黃俊達 ││││95年4月份│學院前│,共繳利息18萬元,繳付本金、利│││││││息共26萬元。(「利息28分」)│││││││(更正)││├──┼───┼──────┼──────────┼───────────────┼───┤│10│甲○○│1.94年6月份│1.台南縣鹽水鎮舊營里│1.借1萬5000元,扣掉利息3000元│ 張雅萍 ││││2.94年7月份│1-12號│,實拿1萬2000元,每日繳本息││││││2.台南縣鹽水鎮舊營里│1000元,繳15日,共繳利息3000││││││1─12號│元,繳付本金、利息共1萬5000│││││││元。(利息40分)│││││││2.借3萬,扣掉利息6000元,實拿2│││││││萬4000元,1日1期1000元,繳30│││││││日,共繳利息6000元,繳付本金│││││││、利息共3萬元。(利息20分)││└──┴───┴──────┴──────────┴───────────────┴───┘附表二(乙○○)┌────────────────────────────────────────────┐│乙○○涉嫌重利罪嫌犯罪事實一覽表│├──┬───┬──────┬──────────┬───────────────┬───┤│編號│被告│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事實│被害人│├──┼───┼──────┼──────────┼───────────────┼───┤│01│乙○○│92年6月間至│臺南縣新營市○○街濟│借70萬元,10日1期繳利息7萬元,│洪振源││││95年5月11日│安宮前│共繳利息60幾萬元,迄今本金70萬│││││││元仍未繳清。(利息30分)││├──┼───┼──────┼──────────┼───────────────┼───┤│02│乙○○│1.93年9月5日│臺南縣新營市○○路│1.借20萬元,扣掉利息2萬元,實│王智皇││││2.93年9月20││拿18萬元,10日1期繳利息2萬元│││││日││,繳1期,共繳利息2萬元,本金│││││││已繳清。(利息30分)│││││││2.借10萬元,扣掉利息1萬元,實│││││││拿9萬元,10日1期繳利息1萬元│││││││,繳6期,共繳利息6萬元,迄今│││││││本金10萬元仍未繳清。(利息30│││││││分)││├──┼───┼──────┼──────────┼───────────────┼───┤│03│乙○○│93年5月份至│臺南縣鹽水鎮武廟前│借3萬,扣掉利息6,000元,實拿2│ 黃貴鑾 ││││95年5月11日││萬4,000元,10日1期6,000元,繳6│││││││期,共繳利息3萬6,000元,迄今本│││││││金3萬元仍未繳清。(「利息60分│││││││」)(更正)││├──┼───┼──────┼──────────┼───────────────┼───┤│04│乙○○│93年5月21日│台南縣官田鄉二鎮村馬│借3萬,扣掉利息6,000元,實拿2│ 陳佳宜 ││││至95年5月11│祖廟前│萬4,000元,5日1期3,000元,繳3│││││日││期,共繳利息9,000元,迄今本金3│││││││萬元仍未繳清。(「利息60分」)│││││││(更正)││├──┼───┼──────┼──────────┼───────────────┼───┤│05│乙○○│1.93年2月間│台南縣新營市○○路與│1.借3萬,扣掉利息3,000元,實拿│ 張豐麟 ││││2.93年4月間│復興路511巷口│2萬7,000元,10日1期3,000元,│││││││繳2個多月,共繳利息2萬1,000│││││││元,已繳清本金。(利息30分)│││││││。│││││││2.借3萬,扣掉利息3,000元,實拿│││││││2萬7,000元,10日1期3,000元,│││││││繳2個多月,共繳利息2萬1,000│││││││元,迄今本金3萬元仍未繳清。│││││││(利息30分)。││└──┴───┴──────┴──────────┴───────────────┴───┘附表三(甲○○除支票本票外之其他扣押物品)┌──┬───────────┬──────┬────────┐│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存摺(合作金庫--活存)│1本│戶名為甲○○│├──┼───────────┼──────┼────────┤│2│存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1本│戶名為甲○○│││--活存)│││├──┼───────────┼──────┼────────┤│3│存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1本│戶名為甲○○│││--代收票據憑摺)│││├──┼───────────┼──────┼────────┤│4│存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本│戶名為甲○○│││--活存)│││├──┼───────────┼──────┼────────┤│5│月息紀錄單│1紙││├──┼───────────┼──────┼────────┤│6│帳冊│2本││├──┼───────────┼──────┼────────┤│7│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附表四(乙○○除支票本票外之其他扣押物品)┌──┬───────────┬──────┬────────┐│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台南區中小企銀支票票頭│12本││││(存根)│││├──┼───────────┼──────┼────────┤│2│筆記本│2本│扣押物品目錄表誤│││││載為3本│├──┼───────────┼──────┼────────┤│3│帳冊│4本││├──┼───────────┼──────┼────────┤│4│信封(含身分證影本10紙│10封││││、借款條9紙、保管條6紙│││││)│││├──┼───────────┼──────┼────────┤│5│電話簿│1本││├──┼───────────┼──────┼────────┤│6│空白本票│14紙││├──┼───────────┼──────┼────────┤│7│支票領取證│2紙││├──┼───────────┼──────┼────────┤│8│空白本票簿│2本││├──┼───────────┼──────┼────────┤│9│商業本票存根│44紙││├──┼───────────┼──────┼────────┤│10│雜記紙(86年度)│2紙││├──┼───────────┼──────┼────────┤│11│記帳卡│25紙││├──┼───────────┼──────┼────────┤│12│雜記紙│4紙││├──┼───────────┼──────┼────────┤│13│空白保管條│1紙││├──┼───────────┼──────┼────────┤│14│空白借款條│1紙││├──┼───────────┼──────┼────────┤│15│ 周金龍 身分證影本│1紙│附於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支票」│││││內│├──┼───────────┼──────┼────────┤│16│ 連啟丞 及 廖淑美 名片盒│6盒││├──┼───────────┼──────┼────────┤│17│存摺(臺南區中小企業銀│1本│戶名為連啟丞│││行--活存)│││├──┼───────────┼──────┼────────┤│18│存摺(聯邦銀行--活存)│1本│戶名為廖淑美│├──┼───────────┼──────┼────────┤│19│存摺(臺南區中小企業銀│1本│戶名為廖淑美│││行--活存)│││├──┼───────────┼──────┼────────┤│20│存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1本│戶名為廖淑美│││--資產負債管理帳戶)│││├──┼───────────┼──────┼────────┤│21│存摺(富邦銀行--一本萬│1本│戶名為廖淑美│││利帳戶)│││├──┼───────────┼──────┼────────┤│22│(連啟丞)退票理由單│1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