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加重竊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捌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款│項│項││├───────┼─────────────┼─────────────┼─────────────┼─────────────┤│犯罪日期│97年3月3日│97年3月1日│97年2月23日│97年2月2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865號│度毒偵字第1643號│度毒偵字第1920號│度偵字第5690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292號│97年度壢簡字第1849號│97年度壢簡字第1855號│97年度審易字第722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5月27日│97年7月25日│97年7月31日│97年8月22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292號│97年度壢簡字第1849號│97年度壢簡字第1855號│97年度審易字第722號││決├────┼─────────────┼─────────────┼─────────────┼─────────────┤││確定日期│97年6月20日│97年8月22日│97年8月25日│9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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