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賠字第3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賠字第3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決定書九十一年度賠字第三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因叛亂未遂案件,經軍方羈押九十二日(民國七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七十五年一月十日於台北警備總部),先於七十四年十月八日在台北被松南警分局,因犯行槍砲罪,被松南分局移送新店警備總部,經軍事法庭以涉嫌叛亂罪羈押後,經判決不起訴處分等情,爰依戒嚴時期人民權利回復條例之規定,聲請以新臺幣三千元至五千元折算一日支付予聲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就其於七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七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遭羈押之部分具狀聲請賠償,而由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以九十年賠字第三五號受理在案等情,有本院九十年賠字第三五號卷宗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係聲請人就上開羈押部分,重複提出聲請,應堪認定,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決定聲請覆議,應於收受決定書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提出。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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