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27號上訴人即原告新民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長源 上列上訴人新民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元眾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