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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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289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蔡明和 等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向相對人 柯卉妮柯淑瓊 之戶籍地「臺中市○○區○○○街○○○號」無法送達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張皇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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