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77號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上列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SOMJITMUEANNADON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之狀紙所載日期為民國102年3月31日,顯屬有誤,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相對人SOMJITMUEANNADON(護照號碼:M000000號)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並提交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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