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1號原告 張崑生 被告 楊福來
張月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陳善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