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邱明政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屬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自民國96年2月1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甲○○雖已於本院96年
3月12日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故本院認其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惟上開重罪羈押原因並未消滅,考量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質重大,及保全被告以進行上訴審判程序或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李蓓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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