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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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3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伍仟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5千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