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後合計淨重壹點柒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聲請書載為十三日)十七時三十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里○鄰○○路○○○巷○號被告甲○○住處,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驗後淨重一點七七公克);而被告於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六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係屬違禁物亟待處理,爰依上開規定,單獨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二十二日施行,將海洛因命列為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重二點三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一九二號,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六七號卷第十五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淨重一點七七公克、包裝重一點一0公克(參法務部調查局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見同上開偵查卷宗第三十一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認為屬實,認應將前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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