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小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小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三九五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己○○
丁○○戊○○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貳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己○○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六月六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七十萬元,並邀同被告丁○○、戊○○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三年六月六日起至九十年六月六日止,利率依年息百分之十點一六固定計息,本息平均攤還,於每月五日繳付本息一期,共七十期,如未按期清償,即視為全部到期,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應按約定利率一成加計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應按約定利率二成加計違約金。惟被告己○○等僅償還部分本息至九十年四月四日止,尚欠本金二萬二千九百二十六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償,依借據第三條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自得訴請被告等連帶償還尚欠之本金二萬二千九百二十六元及尚未清償之利息、違約金,爰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攤還收息記錄查詢單各一份為證。被告則未到庭為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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