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三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參公克、(淨重)貳點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十六時許,在新竹縣○○鎮○○街○○號,查獲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三公克;又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二十三時許,在國道一號公路后里收費站北向處,查獲安非他命毛重二點七公克(淨重約為二點三公克)(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已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十二月六日,以九十年戒毒偵字第二五二號為不起訴處分),因扣案之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三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六七七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二六號偵查卷第十七頁)、二點三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六四五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七二號偵查卷第十三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防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