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二二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零壹公克)應予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於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在新竹市○區○○里○○鄰○○路○段○巷○○○號被告住處查獲到安非他命零點零一公克(被告施用毒品部份,經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檢察官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二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二十二日施行,將安非他命列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人依前開相關規定聲請對於違禁物即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零一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四三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二二號偵查卷第二十二頁)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認為屬實,應將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