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91號上訴人即被告創郁皮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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