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0號原告 沈宏文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林琦勝 律師被告 黃家釧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告沛加科技有限公司(原為家和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靜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13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4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4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