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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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0號原告 沈宏文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林琦勝 律師被告 黃家釧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告沛加科技有限公司(原為家和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靜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於5日內具狀說明是否追加 陳清標 為被告,若欲追加請具狀並附繕本送達被告。另本院欲對被告黃家釧與被告沛加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麥靜芸行當事人訊問,請證人黃家釧、麥靜芸於前開時日自行到庭作證。
中華民國102年1月20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0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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