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2年6月間某日起至83年2月16日止犯肅清煙毒條例罪,經本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2398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190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規定,聲請予以減刑。
二、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