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3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43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2月2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