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48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 陳佩瑜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甲○○間返還墊款等事件,提起附帶上訴,聲明求為判決略為:㈠附帶被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號7樓房地返還予附帶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㈡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 伊新台幣 (下同)184,000元本息。核其前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53,034.92元(房屋部分為267,167元,土地部分為3359.2平方公尺×23,0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7/10000=285,867.92元),後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84,000元,前後二者合計為737,03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李平勳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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