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重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黃幼蘭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3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12月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3月4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