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12號再審原告甲○○原名 李美芳
送達代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七萬元,應徵裁判費一千五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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