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35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上列被告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所宣示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35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當事人欄被告姓名誤繕為「甲○○」,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當事人欄被告姓名誤繕為「甲○○」,應更正為「乙○○」,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江錫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