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43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鄭彥谷
被   告  林秀鉗林昆生 之繼承人
       林儀芳 即林昆生之繼承人
       林宗霖 即林昆生之繼承人
       林靖雅 即林昆生之繼承人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
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林秀鉗、林儀芳、林宗霖、林靖雅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昆生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7,459元,及自民國102年5
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點25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林秀鉗、林儀芳、林宗霖、林靖
雅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昆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葉昱琳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言
詞辯論筆錄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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