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430號
原   告 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張曉娟張美娟
       鄭採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朝芬 間返還溢扣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4元,應
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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