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430號
原 告 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張曉娟 即 張美娟
鄭採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朝芬 間返還溢扣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4元,應
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