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89年度豐小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豐小字第三О六號
  原    告 福祿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佩生
  訴訟代理人  紀世川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錦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伍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萬一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陳述:
坐落台中縣○○鄉○○段第六七二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係原告管理委員
會所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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