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0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受刑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搶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釱任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搶奪│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年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8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10月26日│94年12月19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2207號│94年度偵字第22354號│├───┼───┼─────────────┼─────────────┤││法院│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566號│95年度上訴字第297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年7月31日│95年9月22日│├───┼───┼─────────────┼─────────────┤││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566號│95年度台上字第680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5年10月26日│95年12月7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有期徒刑4月15日│有期徒刑5年4月│├───────┼─────────────┼─────────────┤│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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