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5號聲請人甲○○
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應給付聲請人甲○○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佰壹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93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三,餘由聲請人甲○○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0元│96年度附民字第35號│├─────────────┼─────────────┼──────────┤│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合計│10575元││├─────────────┴─────────────┴──────────┤│相對人應負擔3%之訴訟費用即3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