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7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7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誌銘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7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誌銘犯侵入建築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更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住○○○○○○○○○○○○○0
○○○區○○路0000巷00弄00號」應更正為「慶平路551號1-2樓」。
㈡按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保護之客體包括「住宅」、「建築物
」。其所稱「住宅」係指供人居住之房屋宅第而言,當以現有人居住為其要件,倘屬無人居住之空屋空宅,即不在本條保護之列;其所稱「建築物」係指住宅以外,定著於土地上之工作物,而上有屋頂,周有門壁,足以蔽風雨通出入,並適於起居者而言,如機關之辦公室、學校、工廠、倉庫等,現有人使用即可,至其是否現有人居住則非所問。經查,本件被告陳誌銘無故侵入之地點,告訴人 陳品蓉 於警詢陳稱係美睫美甲工作室等語(見警卷第9-11頁),且平日無人居住(見本院卷第15頁公務電話紀錄),難認該屋現供人居住,應屬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稱之建築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建築物罪。聲請簡易判決意旨認被告係犯侵入住宅罪,容有誤會,惟因基本事實、引用法條同一,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誌銘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所為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罪手段,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尚無前案紀錄之品行,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犯罪行為對告訴人陳品蓉所生損害,事後未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7093號被告陳誌銘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誌銘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19日上午9時3分許,前往 沈美杏 所有並無償借用予陳品蓉位於臺南市安平區北區文賢路1122巷64弄17號之私人工作室,並向該址店員 李若婷 佯稱:「是要來找樓上」等語,旋即無故侵入陳品蓉上址1、2樓,並在上址2樓房間內褪去全身衣物、飲水及上廁所。嗣經李若婷察覺有異,當場撥打電話予陳品蓉,陳品蓉即於電話中要求陳誌銘離開上址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品蓉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誌銘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該址不是我家,但我上二樓他們沒講話,我以為就可以脫衣服,另我沒有預約消費,且如果我有去上班,那裡就是我的新家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陳品蓉於偵查中指訴綦詳,核與證人李若婷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上址監視器畫面光碟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6張、房屋無償使用同意書1份等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前揭所辯,不足採信,其犯罪嫌疑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檢察官蔡宗聖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王可清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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