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鄧沈○○被告 黃輝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黃輝華被訴過失傷害罪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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