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7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冠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35,350元【計算式: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現值金額3,019,100元+同段1441建號(權利範圍:1/2)現值金額116,250元=3,135,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1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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