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姚虹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佩芬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受款人1李再發嘉義縣朴子市農會111年8月31日78,000元FA0000000姚虹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