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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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寬義
林環春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林宗生
郭林桂櫻 林碧雲 林秋祈
林秋祥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宗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金額或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93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93,085元(計算式:面積55,390.0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70元×原告應有部分1/4=7,893,08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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