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29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現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 律師
石娟娟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執行羈押在案,惟至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賴妙雲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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