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26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9月16日執行羈押,至97年12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真明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