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簡字第177號
原 告
即 上訴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住同上
被 告
即被上訴人 何秀鑾 住臺東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25日本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82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8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