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1年度東簡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簡字第177號
原   告
即 上訴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住同上
被   告
即被上訴人  何秀鑾   住臺東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25日本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82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8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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