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死亡,並於同年月廿八日辦理死亡登記,此有台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傳真之戶籍謄本一份,並有被告甲○○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莊深淵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