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中簡上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中簡上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中簡上字第四九一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0二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五四號)提起上訴暨移八八三八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六00號),本院管轄之合議庭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貳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遂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審判期日就延押部分當庭訊問被告後,認為本件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且被告於九十二年三月至同年九月期間涉犯加重竊盜、普通竊盜等犯行多達三十餘起,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亦顯有羈押之必要,故應自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本院並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審判期日由合議庭當庭宣示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李添興法官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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