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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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零壹元,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二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陸佰貳拾叁元││├────────┼─────────────┼──────────────┤│第一審送達費│參佰柒拾捌元│(含公式送達登報費參佰元)│├────────┼─────────────┼──────────────┤│合計│壹萬壹仟零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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