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投簡字第188號
原 告 楊青憓 即群富資通科技商行
訴訟代理人 林憲平
被 告 雲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昊龍
訴訟代理人 鄧伊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伍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向被告承攬兆豐銀行ATM監視系統之維修及
保養工程,承攬期間,原告克盡職責從未延誤工程之執行,
雙方初期合作頗為順暢。詎被告自民國101年1月起因資金週
轉不良,開始有積欠工程款項之情事,其自101年1月至同年
3月間共積欠原告各項工程款計新臺幣(下同)293,242元。
其明細如下:⑴101年1月18日支援銀行專案工程款22,575元
,發票號碼YU00000000;⑵101年1月18日銀行專案工程款88
,000元,發票號碼YU00000000;⑶101年1月18日半球型攝影
機2,520元,發票號碼YU00000000;⑷101年2月20日銀行專
案工程款88,000元,發票號碼YU00000000;⑸101年2月20日
主機板+CPU+記憶體3,000元,發票號碼YU00000000;⑹10
1年3月20日銀行專案工程款88,000元,發票號碼AH00000000
;⑺被告委託原告代購集線器359元及轉接卡788元,款項由
原告先行墊付,發票則由店家直接開立並寄予被告。原告自
101年4月起多次向被告催討,並多次寬限還款期限,然被告
僅分別於101年8月3日、9月27日及10月25日各支付原告5,98
5元、5,000元、5,000元,尚積欠277,257元迄今尚未清償,
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7,
257元。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之前到場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並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記載該項債權債務尚
有糾葛等語。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統一發票、
郵局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雖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
略稱該項債權債務尚有糾葛等語,惟未具體指摘原告之請求
有何不實之情形,以供本院審酌,自難憑採,則本院依調查
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承攬
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277,257元,洵屬正當,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2,98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