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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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投簡字第144號
原   告  莊淑娩
被   告  黃麗惠
訴訟代理人  陳韋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6年起至100年1月21日前間,陸陸續
續向原告借款玩牌, 嗣兩造 於100年1月21日在原告位於南投
縣○○鎮○○路○段○○○○號住處結算,被告共計積欠原告
借款新臺幣(下同)19萬元,並約定自100年1月25日起,被
告應於每月25日還款10,000元,然被告僅分別於100年1月25
日還款1萬元、同年2月26日還款8,000元、5,000元、同年6
月3日還款5,000元、5,000元後,即未再償還,嗣屢經催討
,亦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
7,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需證明本件借貸關係之存在及借貸關係合法
,其訴訟請求才能得到法律保護。觀之原告提出之借據上無
記載被告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借款理由、還款方式
、利息、約定還款日期、見證人等重要事項,原告亦無法出
示收據以證明其債權存在,明顯不合理,違反一般民間借貸
行為之習慣,故其借據之真實性仍有待商榷。原告於本院10
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時聲稱被告於100年1月21日向原告
借款19萬元云云,然當法官問及金錢是如何支付時,卻改口
說19萬元是被告陸續借的,19萬元是先前許多借據合計後之
金額,那些借據已經銷毀等語,顯見原告之邏輯錯亂,無法
自圓其說。又原告所提出之借據影本及原告於102年1月22日
寄予被告之存證信函,此二份文件中之簽名筆跡有多處矛盾
及造假痕跡,原告提出之借據顯非事實。實則被告是經由鄰
居媒介而認識原告,雙方平時互動的場合除賭博之外並無其
他,兩人交情甚淺,被告經家人規勸後,自96年起至今不曾
從事賭博活動,96年前雙方之借貸關係乃賭博所衍生,且已
於96年之前結清完畢,被告也應家人之要求,於賭債清償完
畢後立即與原告斷絕往來,斷無可能於100年1月21日向原告
借錢。退步言之,原告本件請求為清償賭債,賭博為違法行
為,依民法第72條規定應屬無效。原告無法清楚交代資金往
來明細,無法證明借貸關係合法,且明知賭博是違法行為卻
濫提訴訟,原告之訴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自96年間起至100年1月21日前間,陸續向
原告借款玩牌,嗣兩造於100年1月21日結算,被告共積欠原
告借款19萬元,然被告僅於100年1月25日還款10,000元、同
年2月26日還款8,000元、5,000元、同年6月3日還款5,000元
、5,000元,尚積欠157,000元,並提出借還款明細表1紙為
證,被告則否認該借還款明細表之真正,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經查,觀之該還款明細表,其上記載100年1月21日、總欠
款壹拾玖萬元正,簽名欄有一「茶」字,100年1月25日還款
10,000元,總欠款180,000元,簽名欄有一「梁」字。原告
陳稱因被告以賣茶為業,故於借還款明細表上簽「茶」字,
其於100年1月25日委託友人 梁愛鍛 向被告收款10,000元,故
由其友人簽「梁」字等語。經本院隔離訊問證人 梁愛緞 、陳
秀卿,證人梁愛緞具結證稱:「(問:是否知悉兩造有債權
債務關係?)有,是借款,借現金,是被告黃麗惠向原告莊
淑娩借款,我偶爾有看到,是在原告莊淑娩家裡看到的,借
的金額我不清楚…是當場拿,金額是多少與我無關,我不過
問。(問:借款有無結算?)在原告莊淑娩家裡,我去玩、
聊天,約一、二年前了,被告黃麗惠說他不會寫字,款項由
原告莊淑娩算好,講十九萬元被告黃麗惠當場有說有這麼多
嗎?後來她也承認,所以被告黃麗惠當場有在壹張單子上簽
一個茶字,雙方有同意一個月還壹萬元,第一次是我去南投
,會路過被告黃麗惠的家就是軍功里那邊,原告莊淑娩託我
順便拿回來,原告莊淑娩把單子拿給我,被告黃麗惠有在賣
茶葉,當天被告黃麗惠拿給我一萬元,我在雙方的單子上各
簽一個梁字…單子上的梁字,日期、還款10,000元、總欠款
180,000元都是我寫的。(問:為何被告黃麗惠會在單子上
簽茶字?而不是簽名字?)她說她不會寫名字,所以簽茶字
。」等語。證人 陳秀卿 具結證稱:「(問:與雙方是否認識
?)認識,是到原告莊淑娩後才認識被告黃麗惠的。(問:
是否知道兩造有無債權債務的金錢糾紛?)知道,在原告莊
淑娩家裡,原告莊淑娩與被告黃麗惠在那裡會錢,也有一大
群人在場,我是在場聽到是被告黃麗惠向原告莊淑娩借錢。
不知道說多少,我沒有聽那麼詳細,我只知討論借錢的事情
而已。(問:是否知道當天結算有簽一張單子嗎?)知道,
因為原告莊淑娩叫被告黃麗惠簽名,被告黃麗惠說他不會簽
名,所以就簽一個茶字,我有看到單子,但我沒有仔細去看
內容,被告黃麗惠有在單子上簽一個茶字。(問:是否是這
張原告提出的借還款明細表,提示)對。」等語。被告則陳
稱:伊沒有借這麼多錢,伊是到原告那裡賭博,陸陸續續向
原告借錢,96年以後就沒有到原告那裡了,伊有簽過一張茶
字的單子,但不是原告提出的這張,當時在場有很多人;梁
愛緞有跟伊收過一萬元沒錯,是梁愛緞去原告家裡寫單子的
,梁愛緞沒有拿單子給伊,單子上的茶字是伊很久以前簽的
,但已經結帳完了等語(見本院102年5月23日、102年8月1
日言詞辯論筆錄)。是被告亦不否認曾於原告住處向原告借
款打牌,且於某張單子上簽「茶」字,及交付一萬元予證人
梁愛鍛之事實,足見上開證人所述因被告向原告借款,兩造
乃於原告住處結算,並由被告於原告提出之借還款明細表上
簽「茶」字,梁愛鍛於100年1月25日受原告委託至被告住處
向被告收取10,000元,並於該借還款明細表上記載100年1月
25日、還款10,000元、總欠款180,000元等情,信而有徵,
並非虛捏;且衡諸上開證人與兩造間並無特別利害關係,苟
無此事,斷無需甘冒偽證重罪,捏造不實之事,故為不利被
告陳述之必要,上開證人之證詞,應屬可信。則被告陸續向
原告借款,經兩造於100年1月21日會算後,由被告於載有總
欠款壹拾玖萬元正之單據上簽「茶」字,表明承認該項借款
,復於100年1月25日清償10,000元,而由受款人梁愛鍛於該
借還款明細表上記載100年1月25日、還款10,000元、總欠款
180,000元等字樣,足見原告之主張非虛,被告如已償還全
數借款,自無必要簽字承認欠款19萬元,更無須於100年1月
25日清償10,000元,被告否認該借還款明細表之真正,並辯
稱借款已全數清償云云,核與客觀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四、被告另辯稱原告本件請求為清償賭債,賭博為違法行為,依
民法第72條規定應屬無效等語。然原告係主張被告向其借款
打牌,則原告所交付之19萬元應屬賭博行為外之消費借貸契
約,此與純以賭博之輸贏即賭債本身有別,尚難謂其借貸契
約係屬無效。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借款157,00
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2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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