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33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被 告 己○○
被 告 庚○○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字第33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叁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