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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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肆點壹公克(淨重壹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三三一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中查扣之安非他命毛重四.一公克(淨重一.一公克,聲請書誤繕為0.一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四.一公克(淨重一.一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定查獲之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