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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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79號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訴訟代理人 羅芙怡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告 王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張梅花
被告 王光榮
兼訴訟代理
人王光榮
訴訟代理人 王衍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故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