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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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79號

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訴訟代理人 羅芙怡

參加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告 王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張梅花

被告 王光榮

王光祿

兼訴訟代理

人王光榮

訴訟代理人 王衍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故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家繼簡 字第 79 號裁定(114.04.07)[撤回]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司家移調 字第 26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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