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23號

聲請人 劉李寳桂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萬豐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10月16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萬豐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剩餘財產處分不易,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663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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