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上訴人 蔡靜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錦輯 、 楊麗招間 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0萬5599元(見本院卷一第47、4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敏寶
法官劉承翰
法官林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黃泰能